监督保障机制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社会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接受社会公众评议。
(二)部门互相评议。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互相评议。
(三)领导组评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结合日常检查、网上抽查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每年年终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组织的评议活动,将情况汇总后,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条例》规定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评议活动参照此办法进行。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为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贯彻落实,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范围
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4、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本级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时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
3、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及链接,信息查阅场所设置及其他发布平台设置等情况。
4、经费保障情况。
5、宣传培训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情况
1、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公开情况。
2、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按照《条例》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3、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4、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5、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6、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7、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的情况。
8、与群众利益关切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信息公开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及在政府网站上按时公布情况。
3、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
三、考核的方式及结果运用
(一)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和省监察厅组织。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平时抽查、社会评议、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平时抽查,由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领导组通过网上点击,查看各级、各部门链接畅通、栏目设置、标准规范、内容要素等情况,进行打分(百分制)。社会评议根据评议办法进行打分(百分制)。年终综合考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组和省监察厅联合监察情况评分(百分制)。平时抽查占总分的20%,社会评议占总分的30%,年终综合考评占总分的50%。
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90(含)分以上)、良好(80(含)—90分)、合格(70(含)—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4种。
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将在全省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针对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对不依法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附则
本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水、电、气、热、通讯、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制度或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情况(15分)
1、是否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2分)
2、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3、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6分)
4、是否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本级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5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20分)
1、是否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2分)
2、是否按时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10分)
3、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是否合理、醒目,链接是否畅通,信息查阅场所设置及其他发布平台设置是否便利。(4分)
4、经费是否保障。(2分)
5、是否进行了宣传培训。(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情况(55分)
1、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是否及时、全面。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8分)
2、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是否准确、及时、全面。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按照《条例》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10分)
3、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及时、全面。(8分)
4、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是否准确、及时、全面。(4分)
5、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是否准确、及时、全面。(5分)
6、办事时限是否及时。 (5分)
7、依申请公开处理、答复情况是否准确、及时。(5分)
8、与群众利益关切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信息公开是否准确、及时、全面。没有此项工作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信息特点评分。(10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10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是否进行过监督检查。(3分)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及在政府网站上是否按时公布。(2分)
3、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是否准确、及时,群众是否满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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