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6)19号]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要求,推动职业院校康复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提升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水平,中国残联、教育部决定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康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机制,促进职业院校对接本地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求,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强化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试点单位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残疾人康复职业教育水平整体提升,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人才专业化水平。
二、试点任务
(一)建立“双主体”育人模式。分地区确定试点单位,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结对子共同作为培养主体,共同研究人才需求、制定招生方案,共同开展专业教学改革、组织教学。积极探索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
(二)改革专业课程体系。试点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要建立以康复服务核心职业能力为中心、康复专业技术技能与综合素质平衡发展的专业课程体系。要适应岗位实际需求,对接职业标准,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专业课程标准、特色校本教材、数字化教学资源等。
(三)强化实践性教学。试点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要共同建立实习实践基地,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必要条件。试点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要共同研究制订实习实践标准。实践教学运用真实任务、真实案例教学的覆盖率要达80%以上,原则上60%以上的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在康复机构完成。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试点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教师的双向流动机制,共同组建“双师型”教师团队。试点残疾人康复机构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要定期到康复机构挂职实践。各地要支持试点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教师参加国内外专项培训。
三、试点范围及推荐限额
试点单位主要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开设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可分别推荐2家残疾人康复机构和2所职业院校。
高等职业学校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主要包括: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康复工程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与矫形器技术、特殊教育、社区康复等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主要包括:康复技术、眼视光与配镜、中医康复保健等专业。
四、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各省级残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职业院校填写并提交申报表(见附件)和相关支撑材料,做好初选工作,确定本地区推荐试点单位。中国残联将会同教育部组织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遴选,确定试点单位。
(二)各省级残联、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大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力度,为康复人才职业教育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要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总结典型经验。中国残联、教育部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三)各地残联请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将申报表、推荐材料(一式三份)寄送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编:100034,邮箱:hechuan@cdpf.org.cn)。
附件: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申报表
中国残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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